出轨女下属被捅死 | 纵欲危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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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明是某县教科局一名普通干部,2018年和冼娟(化名)喜结连理,两人都有正式工作,虽不是大富大贵,但在当地也算小康家庭,可这一切,因为冼娟的背叛彻底灰飞烟灭。

2020年下半年,冼娟经常早出晚归,陈明怀疑妻子出轨,冼娟均矢口否认,由于缺乏有力证据,陈明一直没有发作,直到7月2日凌晨。

7月2日是星期五,陈明回家很晚,却发现妻子仍未归来,早就怀疑妻子外遇的她,带上一把折叠刀,在小区楼下等候冼娟,准备给她一个教训。

凌晨1时许,冼娟乘坐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,下车时正好被在此等候的陈明看见,陈明认出该车是教科局书记罗波所开,怀疑妻子的出轨对象,就是自己的顶头上司。

夫妻俩回到家中后,陈明殴打冼娟,并逼问她和罗波的关系,冼娟被打后不堪忍受,承认两人为情人关系,陈明十分愤怒,扬言要罗波好看。

冼娟向丈夫承认错误,保证不会再犯,并请他看在多年情分上原谅自己,但陈明仍愤愤不平,觉得是上司霸占妻子,虽经妻子劝解,内心仍然不服。

2021年7月2日上午7时许,陈明趁家人外出,决意报复罗波,先是乔装打扮,换了一身迷彩服,戴上帽子和口罩;后是准备工具,从家中携带3把刀(2把屠宰刀、1把折叠刀)。

一切就绪后,陈明携刀换装,前往县教科局,但罗波此时还没到办公室,于是陈明变换地点,来到罗波居住的小区楼下,躲藏起来伺机报复。

因小区监控较多,且居民人流很大,陈明害怕被人发现,遂放弃在此处动手,准备另找时机。

8时30分许,陈明再次回到教科局,此时罗波正好在办公室,陈明冲动之下,手持两把屠宰刀,冲入办公室对罗波疯狂捅刺,罗波被捅伤后,踉跄跑出办公室。

没跑几步,就摔倒在一二楼楼梯间,之后因失血过多身亡,陈明则匆忙逃离现场,警方很快接到报案,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罗波死因为锐器刺破心脏,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。

案发以后,警方很快找到陈明亲人,家人杨凡表示,陈明有作案嫌疑,但没有提供藏匿地点,后警方经综合研判,将陈明抓捕归案。

证据面前,陈明只能如实交代;罗波与冼娟之事,也逐渐呈现在世人面前。

2017年,冼娟所在单位,帮扶两个村寨,罗波正好在其中一个乡担任党委书记,两人因此认识,但期间除了工作,没有过多交流。

2020年7月底,帮扶工作迎检,罗波添加冼娟微信,之后开始追求她,两人很快成为情人,之后多次发生不当行为,主要是在罗波的车上。

实际上,两人成为情人之前,互相知道对方家庭情况,罗波有老婆和一个女儿,但在欲望驱使下,两人还是突破了底线。

2021年6月28日,罗波刚到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,没想到5天后,就因为自己的欲望丧命,事后查明,7月1日晚,罗波与冼娟也有发生关系。

显然,陈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根据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的,应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应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

2022年1月26日,一审法院判处陈明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判决作出后,陈明不服提出上诉,希望减轻处罚,并提出以下几点抗辩:

1.自己是临时起意,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,具有正当防卫性质;2.亲属协助抓捕构成自首;3.被害人罗波存在过错。

二审会如何判决呢?

1.首先,陈明并非间接故意。
从他事先乔装打扮、精心准备工具、多次变换地点等可以看出,陈明属于有预谋作案,其捅刺部位是人体心脏,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发生,属于直接故意。

2.其次,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正当防卫具有严格构成条件,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出轨虽为道德所谴责,但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,也不符合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。

3.最后,陈明无法构成自首。
自首包括2个要件,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,自动投案包括自己投案,也包括在家人陪同下投案,本案中陈明亲属,只表明他有作案嫌疑,未提供藏匿地点,不属于自动投案。

不过,虽不构成自首,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,可认定为坦白,根据《刑法》第67条,可以从轻处罚。

4.罗波确实存在过错。

本案是由婚恋矛盾引发,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有所区别,罗波出轨下属妻子,是引发此案的重要原因,应认定为过错,可对陈明从轻处理。

2023年2月14日,据陈明代理律师透露,贵州省高院二审后裁定,维持一审无期判决,陈明目前开始服刑,并未提出申诉。

正文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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